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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資訊學院

「電資院傑出教學獎」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傑出教學獎設置辦法

91.11.26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獎勵本院教師之長期教學成效,以提昇教學熱忱,擴大教學成果,特設置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在本院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第三條 得獎名額:二名。
第四條 獎勵內容:得獎教師由院長頒發每人獎牌一面及獎金五萬元,並公開表揚。
第五條 推薦及評審作業:
(一) 由各系於每年二月二十日前檢具具體事實,推薦候選人二名至院。
(二) 傑出教學獎之評審,得請候選人提供資料,並請推薦單位說明。
(三) 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得獎名單。
第六條 得本獎之教師,得獎後二學年不得為本教學獎之候選人。得本獎三次之教師,不再為本教學獎之獎勵對象。
第七條 得本獎之教師,本院得推薦為本年度校傑出教學獎候選人。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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