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傑出教學獎設置辦法
91.11.26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 為獎勵本院教師之長期教學成效,以提昇教學熱忱,擴大教學成果,特設置本辦法。 |
第二條 | 獎勵對象:在本院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
第三條 | 得獎名額:二名。 |
第四條 | 獎勵內容:得獎教師由院長頒發每人獎牌一面及獎金五萬元,並公開表揚。 |
第五條 | 推薦及評審作業: (一) 由各系於每年二月二十日前檢具具體事實,推薦候選人二名至院。 (二) 傑出教學獎之評審,得請候選人提供資料,並請推薦單位說明。 (三) 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得獎名單。 |
第六條 | 得本獎之教師,得獎後二學年不得為本教學獎之候選人。得本獎三次之教師,不再為本教學獎之獎勵對象。 |
第七條 | 得本獎之教師,本院得推薦為本年度校傑出教學獎候選人。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