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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資訊學院

電資院教師評量施行細則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評量施行細則

96年3月8日95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通過
96年5月10日95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核備
96年6月4日95學年度第9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96年6月14日95學年度第8次校教評會核備
99年12月29日院教評會通過
100年1月13日校教評會核備
106年3月6日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6年5月9日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6年6月20日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增進教師榮譽,提高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品質,特依本校專任教師評量辦法第二條訂定本院教師評量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凡於本校支薪之本院專任教師,除依本校專任教師評量辦法第三條免接受評量、第四條視同通過評量或不需接受評量外,均應接受評量。
第三條 教師評量之項目包括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評量分初審及複審,分別由系教師評量委員會及院教師評量委員會負責執行。受評量教師如在上開項目中,任一項有傑出成果時,得申請加重該項審查比重。
第四條 院教師評量委員會由院長聘請免接受評量之教授六至八人組成,以每系至少為二人為原則,委員任期一年,由院長擔任委員會召集人。
第五條 院教師評量委員會審議教師評量事項,出席人數須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採不記名投票,以獲得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者為通過。
第六條 各系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並將評量結果等相關資料送院教師評量委員會複審。院教師評量委員會應於五月十五日前完成複審,並將複審結果送校教師評量委員會核備。
第七條 本院各系應訂定教師評量施行細則,擬定教師受評項目、標準及程序等,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第八條 未通過初審或複審者,各系或院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告知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管道。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量委員會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量委員會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申復須於收到結果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第九條 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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