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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資訊學院

電資院教師研究績效評審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研究績效評審辦法

95.06.14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95.09.29 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101.04.10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1.05.03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清華大學教師學術卓越獎勵辦法」第二條第六款訂定之。
第二條 本院設研究績效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理各系推薦之申請案,並於每年五月底前向學校提出學術卓越獎勵推薦名單。委員會由院長敦請校內外相關領域資深教授五至七人組成,院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第三條 本院各系應研訂該系研究績效之標準及評審所需資料(含教學績效),作為該系評量教師申請本校學術卓越獎勵之依據。
第四條 各系依據所訂定之績效標準及學校作業時程通知系內教師提出學術卓越獎勵之申請,並得主動邀請未申請教師提出申請。各系依本辦法第四條進行初審提出推薦名單,連同申請資料於每年四月底前送院辦理複審。
第五條 本院將依據當年度學校核定之名額通知各系可推薦名額。
第六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則提請委員會議決。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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