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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資訊學院

電資院副院長設置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副院長設置辦法

91.04.10院務會議通過
91.04.29校長核定
99.12.08院務會議通過
99.12.24校長核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清華大學組織規程」第37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院設副院長一人,協助院長處理學院相關事務。經院長授權,代理院長職務。
第三條 副院長由院長推薦教授一人簽請校長聘任之,其續任之程序亦同。
第四條 副院長之任期以配合院長之任期為原則。副院長任期屆滿前得由院長提請校長免除其職務。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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