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資院副院長設置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副院長設置辦法
91.04.10院務會議通過
91.04.29校長核定
99.12.08院務會議通過
99.12.24校長核定
第一條 | 本辦法依「國立清華大學組織規程」第37條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院設副院長一人,協助院長處理學院相關事務。經院長授權,代理院長職務。 |
第三條 | 副院長由院長推薦教授一人簽請校長聘任之,其續任之程序亦同。 |
第四條 | 副院長之任期以配合院長之任期為原則。副院長任期屆滿前得由院長提請校長免除其職務。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