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初聘專任教師作業細則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初聘專任教師作業細則
86.10.30 第三次院籌委會議通過
86.12. 4 校教評會核定
第一條 | 本細則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一條及本校初聘專任教師作業要點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各系、所之初聘,應於校長核定之次年度可聘教師之名額內,提出徵聘計畫送院核備。 |
第三條 | 專任教師之初聘,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
第四條 | 初聘專任教師之資格及研究成果基本條件比照本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規定。 |
第五條 | 各系、所初聘專任教師作業細則,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擬訂,並送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 |
第六條 |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師之初聘,其出席人數須達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含)以上,並以不記名投票,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者為通過。 |
第七條 | 本細則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擬訂,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