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遴選與連任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長遴選與連任辦法
89年 5月19日 院務會議訂定
96年 11月13日院務會議修正
96年 11月22日經校長核定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國立清華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訂定。 |
第二條 | 電機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
第三條 | 本院院長任期屆滿前十個月或因故出缺時一個月內,應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同意投票及提報院長候選人等事項。 |
第四條 | 院長遴選委員會由院內各系推選委員二人,各研究所推選委員一人,另包括校長委派之校方代表一人,及由前述人員共同推選之院外及校友委員二至三人組成。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
第五條 | 院長遴選委員會應主動尋覓校內及校外合適之人選。 |
第六條 | 院長遴選委員會於院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二至四名院長候選人,送請全院專任教師進行同意投票,得同意票二分之一(含)以上者為通過;對每一候選人選票之統計,至確定通過或不通過時即告中止。若獲得同意人選未達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補提出候選人送請全院專任教師進行投票,直至獲得同意之候選人累計達二人以上為止。 |
第七條 | 院長遴選委員如接受列入院長候選人名單,應即辭去委員職務,由原單位另行推選委員。 |
第八條 | 院長遴選委員會應於院長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由獲得同意之人選中遴選出二至 三位院長候選人,陳報校長就中聘任。若未於期限內依規定名額提出院長候選人時,校長得經徵詢程序後,逕予聘任。 |
第九條 | 院長之續聘及去職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辦理。 |
第十條 | 如院長因故懸缺時,由校長指派代理院長,以利院務之推行。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