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細則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細則
86.10.30 第三次院籌委會議通過
86.12.04 校教評會核定
88.12.01 院務會議通過
89.05.01 校教評會核定
92.11.04 院務會議修定
92.12.15 校教評會核備
95.03.28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6.08 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 本細則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及本校各教學單位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原則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由院長、各系系主任,及各系推選具教授資格之委員五人組成。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成效之評鑑。 二、訂定有關教師評審規章。 三、核定各教學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細則。 四、審查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項。 五、教師不服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其個人措施之決定之申覆事項。 六、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或院務會議授權處理事項。 七、其它依法令應予審議事項。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之評審,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且人數達五人(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請該委員迴避。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第八條 |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擬訂,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