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務會議組成細則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組成細則
86.10.30 第三次院籌委會議通過
86.11.14 校長核定
88.12.01 院務會議通過
88.12.08 校長核定
98.06.26 院務會議修正
98.07.14 校長核定
105.11.17院務會議修正
106.2.10 校長核定
第一條 | 本細則依國立清華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
第二條 |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系所主管、院學士班主任、各系推選之碩博士班教授代表,及由各系推選之教師代表三人組成,院長為本會議召集人兼主席。推選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第三條 | 本會議之功能為: 一、議決本院發展計畫、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二、訂定本院之規章。 三、訂定推選本校各項會議院代表之方法。 |
第四條 |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
第五條 |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擬定,送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