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學生國際訪問獎」施行細則
88.4.20 院行政會議通過
90.4.27院務會報修正通過
1. | 依本校「學生國際訪問獎」設置辦法訂定。 |
2. | 獎勵對象為: (1)經指導教授推薦至國外大學從事短期實驗或研習之研究生(博士班學生優先)。 (2)經學務處遴選至國外觀摩之優良學生社團幹部。 |
3. | 申請學生須提出訪問計畫書、申請表、指導教授或導師推薦函(各一式三份),由系、所提送至院。 |
4. |
經費以贊助旅費為原則,每人以貳萬元為上限。 |
5. | 審查委員由院務會報成員組成,院長為召集人。 |
6. | 受獎學生返國後,由系、所檢據並附學生訪問報告(一式三份),送院核轉報銷。 |
7. | 受獎學生返國後,由系、所檢據並附學生訪問報告(一式三份),送院核轉報銷。 |
8. | 本細則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