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89.5.19 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 為表揚本院校友之傑出成就或貢獻,以激勵後進,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凡本院校友,具下列資格之一,且非本校現職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或職技人員者,得為本院傑出校友候選人: |
第三條 | 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由院長、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聘請校內外委員若干人共同組成,院長為召集人。 |
第四條 | 傑出校友候選人由遴選委員或各系所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名,經遴選委員會評議通過後為本院傑出校友。(傑出校友候選人名單在提名及評議過程中皆不對外公開) |
第五條 | 傑出校友由院長頒給傑出校友證書,並公開表揚。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