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86.10.30 第三次院籌委會議通過
86.12.04 校教評會核定
91.11.26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1.10 校教評會核定
93.12.21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1.18 校教評會核定
95.01.03 院教評會修正
95.01.20 校教評會核定
97.03.25 院教評會修正
97.05.29 校教評會核定
99.12.29院教評會修正
100.01.13校教評會核定
101.04.10院教評會修正
101.05.03校教評會核定
106年3月6日院教評會修正
106年4月20日校教評會核定
106年5月9日院教評會修正
106年6月2日校教評會核定
第一條 | 本細則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及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講師擬升助理教授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與所任教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四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學位。 二、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有研究成果發表,其水準相當於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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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助理教授擬升副教授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得博士學位後從事與所任教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四年以上。
二、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相當價值之研究成果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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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副教授擬升教授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或得博士學位後從事與所任教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八 年以上。
二、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研究成績優異,有重要之學術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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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教師極端傑出者,其升等之年資得不受前第二條至第四條之限制。
引用本條文升等者,於系、院審查之不記名投票中均須獲四分之三(含)以上同意票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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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評審,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採不記名投票,得同意票三分之二(含)以上者,始得提名至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
第七條 | 教師升等評量內容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項。評量及計點方式由各系升等審查細則中訂定。申請升等教師如在教學、服務與輔導及研究等面向,任一項有具體傑出成果時,得申請加重該項審查比重。
系、所評量研究時,須由院依國立清華大學教師外審作業要點辦理外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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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各系、所升等評量之評分辦法於各系、所升等審查細則訂定。該升等審查細則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擬訂,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 |
第九條 | 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向院推薦升等教師時,除個人學經歷外,應提供以下之資料:
一、申請人在本職內之教學、研究及服務之資料。
二、申請人著作表(請參考國科會格式)及具代表性著作。
三、申請人自行補充之資料。
四、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過程之全部資料。
五、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投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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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將推薦升等人員之名冊及資料,應於當年五月ㄧ日前送達院辦公室。本院升等評審應於五月底前完成。 |
第十一條 | 系、所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升等未通過者,應以書面敘明未通過理由,通知當事人並告知對不服時之申覆管道。 |
第十二條 |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不服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可檢具資料,於該決議之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提出書面申覆。召集人應於接獲申覆二週內邀集校內外相關領域教授5至7人(含召集人)組成申覆委員會,並將審理結果以書面函復申覆人。
委員會應予申覆人充分說明申覆理由之機會。如委員會至少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申覆之理由,院長應將申覆結果及資料送回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另為適法之處置。申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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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申請升等教師,如不服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可檢具資料,於該決議之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提出書面申覆。 |
第十四條 | 本細則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擬訂,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