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校長獎學金實施細則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校長獎學金實施細則
110年1月13日院務會議通過
110年1月21日教務處核備
第一條 依本校「校長獎學金設置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系所推薦人選須符合本校「校長獎學金設置辦法」中之獎勵對象及申請資格之規定。
第三條 審查程序:
1、 新生(含逕博生與甄試考試生)由各系所提出推薦排序名單。
2、 舊生續領資格,每學期經指導教授評估學業成績或學術研究成果後推薦。
前項各款名單提送本院博士生獎學金審議委員會審議。
本院博士生獎學金審議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有博士班之系所主管組成,院長擔任主席。
第四條 博士生獎學金審議委員會依當學年學校分配名額,決定逕博生與甄試考試生分配比例。
第五條 獲獎生依本校「校長獎學金設置辦法」規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一、休學、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各款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
第六條 獎學金配合款由獲獎學生所屬系所及指導教授編列。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110年1月13日院務會議通過
110年1月21日教務處核備
第一條 依本校「校長獎學金設置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系所推薦人選須符合本校「校長獎學金設置辦法」中之獎勵對象及申請資格之規定。
第三條 審查程序:
1、 新生(含逕博生與甄試考試生)由各系所提出推薦排序名單。
2、 舊生續領資格,每學期經指導教授評估學業成績或學術研究成果後推薦。
前項各款名單提送本院博士生獎學金審議委員會審議。
本院博士生獎學金審議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有博士班之系所主管組成,院長擔任主席。
第四條 博士生獎學金審議委員會依當學年學校分配名額,決定逕博生與甄試考試生分配比例。
第五條 獲獎生依本校「校長獎學金設置辦法」規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一、休學、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各款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
第六條 獎學金配合款由獲獎學生所屬系所及指導教授編列。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